嵩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嵩县2020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的通告
根据嵩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集体土地17.3235公顷,其中农用地17.2279公顷(耕地15.5417公顷、林地0.3908公顷、园地0.583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5351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76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032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一:位于嵩县车村镇陈楼村,东至陈楼村果园,南至陈楼村果园,西至陈楼村果园,北至陈楼村果园。(详见勘测定界)
块块二:位于嵩县田湖镇古城村,东至古城村水浇地,南至古城村水浇地,西至古城村水浇地,北至古城村水浇地。(详见勘测定界)
地块三:位于嵩县田湖镇古城村,东至古城村水浇地,南至古城村水浇地,西至古城村水浇地,北至古城村水浇地。(详见勘测定界)
地块四:位于嵩县田湖镇古城村,东至古城村水浇地,南至古城村水浇地,西至古城村水浇地、有林地,北至古城村水浇地。(详见勘测定界)
地块五:位于嵩县田湖镇古城村、洒落村,东至古城村、洒落村水浇地,南至古城村水浇地,西至古城村水浇地,北至古城村、洒落村水浇地。(详见勘测定界)
地块六:位于嵩县田湖镇古城村,东至古城村水浇地,南至古城村旱地,西至古城村水浇地,北至古城村水浇地。(详见勘测定界)
地块七:位于嵩县田湖镇古城村,东至古城村水浇地,南至古城有林地,西至古城村水浇地,北至古城村水浇地。(详见勘测定界)
地块八:位于嵩县田湖镇古城村,东至洒落村水浇地,南至古城水浇地,西至洒落村水浇地,北至洒落村水浇地。(详见勘测定界)
地块九:位于嵩县饭坡镇饭坡村,东至饭坡村旱地,南至饭坡村旱地,西,西至饭坡村旱地,北至饭坡村旱地。(详见勘测定界)
地块十:位于嵩县饭坡镇饭坡村,东至饭坡村旱地,南至饭坡村旱地,西,西至饭坡村旱地,北至饭坡村旱地。(详见勘测定界)
地块十一:位于嵩县饭坡镇饭坡村、汪城村,东至汪城村旱地、有林地,南至饭坡村旱地、其他草地,西至汪城村旱地、有林地,北至汪城村旱地。(详见勘测定界)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1.拟征收车村镇陈楼村集体土地0.5863公顷,其中农用地0.5836公顷(园地),集体建设用地0.002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2.拟征收嵩县田湖镇古城村集体土地0.368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
3.拟征收嵩县田湖镇古城村集体土地3.2577公顷,其中农用地3.2572公顷(耕地3.005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499公顷、水利水域设施用地0.002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00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4.拟征收嵩县田湖镇古城村集体土地2.6741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2.2331公顷、林地0.265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755公顷)。
5.拟征收嵩县田湖镇古城村、洒落村集体土地2.6592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
6.拟征收嵩县田湖镇古城村集体土地1.236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1.00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97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746公顷)。
7.拟征收嵩县田湖镇古城村集体土地1.424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1.3340公顷、有林地0.0903公顷)。
8.拟征收嵩县田湖镇古城村、洒落村集体土地1.376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
9.拟征收嵩县饭坡镇饭坡村集体土地0.968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0.9674公顷、林地0.0011公顷)。
10.拟征收嵩县饭坡镇饭坡村集体土地1.574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
11.拟征收嵩县饭坡镇饭坡村、汪城村集体土地1.1980公顷,其中农用地1.1056公顷(耕地1.0217公顷、林地0.033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00公顷),未利用地0.0924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矿仓储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54万元/公顷—63万元/公顷。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1.7万元/公顷。征地补偿费用为2313.6553万元(其中社会保障费用1242.095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拟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070.5603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应落实社保资金1242.0950万元,待上报审批时,按规定存入我县社保专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其他事宜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嵩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地址:自然资源局办公室505电话:66339818)
2.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凡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反馈至嵩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