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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8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豫脱贫组〔2017〕34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农〔2018〕24号)等上级文件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洛发〔2016〕3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如期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任务,结合嵩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嵩县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扶贫资金部门分工、适用范围、资金用途、资金下达、资金统筹、操作程序、项目管理、资金拨付、监管措施、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全过程的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第二章 部门分工
第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统筹使用的原则进行部门分工、落实责任。
(一)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将扶贫项目库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对项目库建设的统一组织协调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论证、批复、公告公示、招投标工作;审核项目资料,监督项目开展情况、实施进度和项目质量,对具体项目负主体责任。
(二)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按相关法律法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审核相关报账资料;及时修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保障资金统筹整合。
(三)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各相关单位具体负责的项目,按照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文件为准。各相关单位及乡镇为项目的实施主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按项目批复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按照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原则,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可按照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性质,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责任单位。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贫困人口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统筹整合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社会捐赠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政府基金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的相关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省级政府发行转贷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扶贫的资金。
(三)政策性收益。建设用地结余指标交易价款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用于扶贫的非定向捐赠资金。
第四章 资金用途
第六条 按照国办发〔2016〕22号、豫办〔2016〕28号、豫财农〔2018〕24号和洛财农〔2018〕13号文件要求,中央财政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扶贫产业发展;省级财政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扶贫产业发展和农村公共服务事业发展;市级财政资金在中省资金使用范围的基础上,贫困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支持非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支持对贫困家庭子女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全日制中高等职业教育、贫困人口培训补助、支持建立贫困村互助资金;对产业化扶贫贷款利息、贫困户参加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农户负担的保费等给予补贴。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度失能残疾人集中托养中心建设、贫困人口医疗再保险保费及市委、市政府或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脱贫攻坚支出。县级财政资金可围绕脱贫攻坚规划需要,用于县委、县政府或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脱贫攻坚支出。县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
第七条 县财政要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要全部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预算;收到债券资金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 要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的要求,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规划,各相关部门不得限定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要求安排使用资金。
第九条 攻坚期内,对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可收回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县财政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五章 资金统筹及下达
第十条 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及巩固脱贫成效需要,用好用足整合试点政策,实事求是确定年度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要将可统筹资金及时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在收到上级下达的扶贫资金后每月(特殊情况除外)向本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汇报资金数额,并按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批复,一次性将资金拨付至项目主管部门(县扶贫办,水利局,交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零余额账户,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适时进行报账。确有特殊原因,扶贫资金不能统筹整合的,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请示汇报,并将相关批复资料报县财政局、扶贫办备案。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局根据预算法及上级有关规定,将资金下达项目主管部门。
第六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各单位结合脱贫攻坚规划,认真筛选,及时向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申报项目。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牵头做好项目的分类汇总,明确攻坚期内实施项目的时间、类别、地点,并标注贫困村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在项目入库前,县扶贫部门会同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三方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脱贫攻坚任务量对项目库项目进行排序,拿出脱贫攻坚项目使用统筹资金的初步意见,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后,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并将本年度确定实施的项目方案报送上级部门备案。项目实施单位要制定独立的项目实施方案,细化实施内容、实施标准、时间节点等内容,切实做到可操作、可量化、可考核,并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等资料报账,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报账凭据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核无误后,到县财政局的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报账。县财政局审核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施工单位或供应商。严禁项目主管部门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到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操作流程:
1、财政局收到指标文件后→函告资金原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省批复的备案实施方案,结合扶贫资金支出范围,按照项目进度批复项目。
3、财政局按批复项目对接资金,并将资金拨入项目主管部门零余额账户。
4、项目主管部门到国库支付中心或乡镇财政所审核报账,并每天上报支出情况,财政局按时上报省扶贫资金监控系统旬报。
第十五条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依据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信息,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六条 对统筹整合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县财政局要建立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统筹整合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县扶贫办要结合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扶贫项目。在项目入库前,县扶贫办要会同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要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第十八条 扶贫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文本报扶贫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扶贫项目质保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0%。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投资标准、定额和当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扶贫项目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扶贫项目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依照相关规定明晰产权,办理移交手续,建立管护制度,确保资产发挥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从统筹整合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运用统筹整合资金实施的脱贫攻坚项目报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已经备案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执行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项目调整的,由县政府按照原程序进行报备。
第八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非预算安排的统筹整合资金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二十四条 对已履行招投标程序并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扶贫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进场组织施工。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并对报账资料真实性负责。拨付到乡镇的扶贫项目资金,由当地乡镇政府到辖区内财政所报账;拨付到各县直单位的扶贫项目资金,由各县直单位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报账。严禁现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报账所需资料:
(一)各类手续办理限额标准,根据《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有关事项的通知》(嵩政办〔2018〕3号)文件要求。
1.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20万元和工程建设项目50万元及以上项目需办理政府采购。
单个20-100万元以内(不含100万元)的服务类、货物类项目和单个50-200万元以内(不含2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业主单位报经县财政局批准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仅限于货物,下同)方式采购。
2.招投标手续。货物类、服务类1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200万元及以上项目需办理招投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报经县政府批准,也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方式采购。具备打捆招标条件的项目可打捆统一招标,缩短招标申报、排队时间。
3.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对重点扶贫项目实行跟踪审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结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县审计局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工作需要,对于正在实施的具有代表性的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于已竣工的全县重点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对于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题的审计事项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后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审计监督。财政部门以审计报告作为拨款依据,避免资金滞留。
(二)工程类项目
1.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项目开工,可预付30%项目启动资金。
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时需提供:提款申请单、项目台账、预付款申请表、收据(本次)、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预算评审结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项目监理合同、开工报告批复、开工前照片、施工前项目在建设地点公示照片、进场施工监理证明、开户许可证。
2.阶段性报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阶段性报账,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投资规模,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可按照比工程实际进度低10%的比例分批进行阶段性报账。各项目主管部门可在签订合同时对阶段性报账进行约定,增加阶段性报账灵活性,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阶段性报账时需提供:
(1)80%以内资金报账所需资料
提款申请单、项目台账(复印件)、项目合同(复印件)、阶段性验收报告、阶段性监理报告、阶段性施工照片、收据(本次)。
(2)达到80%资金报账所需资料
提款申请单、项目台账(复印件)、项目合同(复印件)、验收申请、工程验收表、工程预算表、工程决算表、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施工日志、监理日志、项目竣工照片、收据(本次),提供完税发票(80%)。
(3)达到90%资金报账所需资料
提款申请单、项目台账(复印件)、审计报告、工程移交表、工程管护责任书、后续管理办法、收据(本次)完税发票(本次10%)、审计后项目公示照片。
3.一次性报账。按照合同约定,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可进行一次性报账。
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但尚未进行结算、决算审计的扶贫项目,施工单位凭质量验收报告,可按工程款的80%申请拨款。竣工结算、决算审计后支付到工程决算价的90%,预留10%质量保证金。
一次性报账时需提供:提款申请单、项目台账、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投资评审结论、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项目监理合同、开工报告批复、开工前照片、施工前项目在建设地点公示照片、验收申请、工程验收表、工程预算表、工程决算表、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施工日志、监理日志、项目竣工照片、收据(本次)、提供完税发票(本次90%)、开户许可证、审计报告、工程移交表、工程管护责任书、后续管理办法、审计后项目公示及照片。
4.质量保证金报账。认真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合同预留10%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拨付质量保证金。也可采取银行保函等方式替代预留保证金,切实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
支付质量保证金时需提供:提款申请单、项目台账(复印件)、工程质量复验报告、收据(本次),完税发票(本次10%)。
(三)设备采购类项目应提供:
嵩县统筹整合扶贫资金提款申请单、项目台账、项目批复、实施方案、预算评审结论、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购销合同、税务发票或收据、销货单、验收单。
(四)培训资金类项目应提供:
业主单位自行组织:提款申请单、项目台账、项目批复文件、实施方案(培训计划)、项目公示公告、授课人:讲课费\交通费\伙食补助\住宿费\资质及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学员台帐(学员登记表)、培训学员签到册、学员生活补助费清册、场地租赁费\实地参观交流交通费\培训资料费\办公用品费、培训工作总结(培训目标完成情况)。
业主单位委托培训机构培训:提款申请单、项目台账、项目批复文件、实施方案(培训计划)、签订实施协议的会议纪要(反映培训规模\内容\费用=预算控制价)、实施协议(培训机构资质)、项目公示公告、预算\决算\发票\收据\开户许可证、培训学员台帐(学员登记表)、学员生活补助费清册(在预算\决算中反映)、培训工作总结(培训目标完成情况)。
(五)贷款贴息类报账时应提供:
提款申请单、项目台账、项目批复文件、实施方案、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单、利息支付凭证、承诺书、受益户或企业贴息补贴清册在项目区公示照片。
(六)补助到户类项目应提供:
补助到户的种子、种苗、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费用支出:提款申请单、项目台账、项目批复文件、实施方案、实施前(后)项目在建设地点公示照片、投资评审、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合同、购货完税发票或收据、验收单、发放清单、承诺书。
补贴到户类:提款申请单、项目台账、收据、项目批复、补贴到户花名册、项目验收单、补贴农户身份证复印件、拨款方式:一卡通。
第九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1.加强预算投入监管。县财政局要根据脱贫攻坚任务足额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建立与脱贫攻坚任务量相匹配的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2.加强资金分配监管。县财政局要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分配下达资金,同时,在预算执行系统中单独标识扶贫资金。
3.加强统筹整合资金监管。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安排使用资金,不得将统筹整合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外的支出。
4.加强立项程序监管。县扶贫办、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将资金来源、资金分配、使用安排、项目立项和建设管理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公开公示。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规范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监督项目主管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5.加强资金绩效考核监管。全面加强统筹整合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县审计部门应对重点扶贫项目实行跟踪审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形式,公布扶贫资金和项目有关信息内容,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管理措施。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来源、规模、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公示,由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安排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建设期限、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乡(镇)、行政村的公告公示工作,由实施乡(镇)、行政村在项目所在乡(镇)、行政村内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范围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到户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农户名单,留存照片资料并装订成册。
项目实施单位公告公示工作,应在扶贫项目开工建设后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贫困户、监督方式等,留存照片资料并装订成册。”
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
第十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统筹整合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统筹整合资金分配机制,提高统筹整合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十九条 主要对县脱贫规划制订、统筹整合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项目库建设和实施管理以及脱贫成效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会同发改委、扶贫办等部门对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县财政局、扶贫办要及时开展自评并逐级向上级部门上报自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绩效评价结果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通报全县,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财政统筹整合资金时给予倾斜。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严肃问责,构建全方位的统筹整合资金问题责任追究制度,全程落实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1. 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或到人到户的资金补助对象未及时确认等原因,造成统筹整合资金未能及时拨付或闲置;
2. 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3. 未按规定职责分工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资金支付;
4. 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资金损失;
5. 申报的扶贫项目论证不充分,基础工作不扎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资金支付;
6. 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资金损失;
7. 项目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对统筹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
8. 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资金支付的;
9. 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资金滞留延压的;
10. 从统筹整合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的。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
1.指导不力、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或入库项目质量不高导致统筹整合资金闲置、浪费的;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统筹整合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4.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资金支付的;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资金滞留延压的;
5. 扶贫部门未按规定对统筹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的;
6. 未按规定程序决策审批扶贫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资金支付;
7. 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资金损失;
8. 从统筹整合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的;
9. 未按规定使用财政安排的项目管理费和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的;
10.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扶贫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统筹整合资金支持项目报备的。
(三)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未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统筹整合资金,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资金;
2.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对统筹整合项目资金分配进行公告公示;
3.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4.违反规定私存乱用统筹整合资金;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办理资金报账拨付业务;
6.对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资金损失;
7.财政部门直接向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未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的;
8. 未使用预算执行系统办理扶贫资金指标接收、资金分配和拨付等相关业务;未使用专户系统对通过专户管理的统筹整合资金进行收支业务核算;
9.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
(四)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
1.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套取、骗取统筹整合资金的;
2.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3.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4.侵占、挪用、截留统筹整合资金的;
5.未按规定程序报备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6.不及时组织验收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资金支付的;
7.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的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资金滞留延压的。
8.未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或者公告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
9.对涉及个人的扶贫补助资金未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助对象;
10.提供虚假报账资料造成资金浪费;
11.审核、验收把关不严而导致统筹整合资金闲置、浪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现行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