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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财政局 时间:2018-12-29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嵩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嵩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7.16

  嵩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任务,根据《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河南省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农〔2016〕60号),《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豫财农〔2016〕16号),《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豫政办〔2014〕29号),《洛阳市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洛财办〔2016〕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预算内资金、融资贷款资金、捐赠等其他资金的拨付、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机制。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单位,县发改委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主管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的规划、设计及施工前的所有准备工作,形成本乡(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发改委。

  县易地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由发改委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评审论证,并对各乡(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批复,由县发改委商县财政局将中央级、省级、市级和县级预算内安排的资金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下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融资贷款资金通过财政专户下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搬迁户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统筹考虑易地扶贫搬迁的资金所需,要把本级按规定应投入的资金和融资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纳入相应年度的预算,确保投入到位和及时偿还。

  第六条 县财政可统筹相关涉农专项资金,出让土地形成的纯收益和本级可用财力偿还借款本金。

  第七条 县财政要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社会捐赠等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全部编入年初预算,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预算。

  县发改委和有关乡镇要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储备和评审论证,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可执行性。

  第八条县财政部门要在收到省扶贫公司转借资金后,根据发改部门批复后,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或乡(镇)政府,涉及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的贫困人口的补助类资金,原则上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要严格按照投资评审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信息要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增加透明度。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文本报发改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第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文件下达后,若申报金额与下达资金数额有变动,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资金批复文件中确定的资金数额,重新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计划,报经县发改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以书面材料报经批复项目实施方案的发改和财政部门批复。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应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凡应纳入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以批复下达的财政资金数额为限,不得超额报账,并确保资金使用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确需现金结算的,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审批手续执行。严禁大额现金支付、白条入账、以拨代报。对于必须补贴给贫困户的分散安置资金,应通过惠民补贴“一卡通”支付,严禁将现金直接付给乡村或个人。

  第十七条 凡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在年度终了,当年项目建设任务未完成的,资金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原项目建设;完工项目净结余的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的由财政收回国库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应当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坚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的原则。下列情况不予报账:

  未经财政或发改部门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的;

  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有效报账资料和凭据的;

  擅自调整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其它不符合要求、超出规定使用开支范围的。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先填写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提款申请单,并附拨款依据,报经相关乡镇审核同意后拨付资金。第一次申请报账可按不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30%拨付项目启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进行阶段性报账。如项目资金额度不大,也可采取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为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应按不高于工程合同金额的10%预留质量保证金。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应及时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项目实施单位责成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合同书的要求限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按程序和要求报账拨付。对于工程类项目完工两年后仍未提出拨付申请的质量保证金,经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直接转作维修费用。

  第二十三条 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实行决算审计制,对于工程类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设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编制竣工结算,并报县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程序提交报账申请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报账资料后,如无正当理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报账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或物资设备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行县、乡财政报账制管理,在实施报账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协助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监督检查易地扶贫搬迁使用情况等。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项目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建立并完善项目档案,审核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报账资金台账。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下达的资金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收集相关报账资料,建立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辅助备查账,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要求,按照项目建设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报账资料。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报账凭据的审核,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报账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报账阶段提供相应的报账资料。

  1、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时: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预付款申请单;批复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项目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工程预算表;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文件;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合同。

  2、阶段性报账时: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工程款税务发票;阶段性工程验收单;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合同。

  3、工程完工报账时: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工程移交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合同。

  4、支付质量保证金时: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工程质量复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报账凭证的管理,严格审查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财政部门复核后及时拨付资金。

  相关报账资料原件经乡(镇)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拨付财政资金后,退回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报账原始凭证留存。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开具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相关报账资料核算收支。项目实施单位依据财政部门的支付凭证及相关报账资料复印件核算收支,并建立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辅助备查账。

  第五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拨付至80%时,由项目实施部门将有关项目资料送达县审计局进行决算审计。财政部门根据“审计结论”将项目资金拨付至90%。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有关部门应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公开公示栏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到村到户资金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15天。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明确责任、严肃问责,构建全方位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问题责任追究制度。

  (一)财政部门的责任事项

  未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资金。

  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分配进行公告公示。

  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违反规定私存乱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

  违反规定向县乡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按规定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

  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修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影响干扰资金使用。

  未使用预算执行系统办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指标接收、资金分配和拨付等相关业务;未使用专户系统对通过专户管理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进行收支业务核算。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事项

  1、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或到人到户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补助对象未及时确认等原因,造成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未能及时拨付或闲置。

  2、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

  3、未按规定职责分工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支付。

  4、对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损失。

  5、申报的扶贫项目论证不充分,基础工作不扎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支付。

  6、对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的资金仍限定具体用途、干扰阻碍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

  7、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损失。

  8、各乡(镇)未按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

  (三)发改部门的责任事项

  1、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未建项目库或入库项目质量不高,导致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闲置、浪费。

  2、未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及时审核、论证,影响融资资金转借的。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实际影响资金下达的。

  4、未按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的。

  5、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组织实施不力导致资金滞留延压的。

  6、未按要求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开展抽查、核查、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搬迁资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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