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嵩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嵩财〔2021〕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深化预算评审职能转型,充分发挥预算评审职能作用,优化预算资源配置,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进程,强化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嵩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嵩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6月1日
附件
嵩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服务嵩县经济建设中心工作,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豫建〔2018〕161号)、《河南省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财办〔2020〕5号)、《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洛财评审〔2019〕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评审是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基本保证;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 是指全额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县本级财政资金负责兜底及其他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具体包括:使用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补助资金比例超过30%且兜底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四条 由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县本级预算单位负责实施的以下项目纳入财政评审范围:
(一)工程建设项目:须在当年县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具体包含:预算金额、项目预(概)算中包含的、构成项目组成部分的大中型设备、材料采购;项目概算中包含的有相应标准的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含县市政道路、农村公路维修维护竣工结算);
(二)非工程建设项目:预算金额在当年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上的、形成固定资产的的货物类项目和信息化项目;预算金额在当年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上的有相应标准的专项服务类费用,如规划费、考古勘察和文物发掘费等;
(三)上级文件明确要求进行评审的项目。
第五条 以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财政评审范围:
(一)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及地面附属物补偿项目,由预算单位按照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二)不在财政评审范围内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该类项目由预算单位采取市场询价、委托第三方评审或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采购预算控制价;
(三)财政部门已出台相关支出标准的项目。此类项目由预算单位按照标准执行;
(四)涉密项目,由预算单位组织有相应资质的专家或机构进行会审或评审的方式,确定采购预算价。
(五)在当年县级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预算评审中心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章 非工程建设项目评审
第六条 纳入财政评审范围的非工程建设项目,由预算单位在申请政府采购计划前,向财政支出股室提交预算编制成果、询价记录(3家以上)、项目计算书及询价报告或项目预算询价会议纪要等;由财政支出股室(审核-批复)转交预算评审中心对预算金额进行评审,按评审意见下达项目采购预算。
第七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八条 预算单位负责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和支付款项。
第四章 工程预算评审
第九条 在当年县级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选择和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并出具项目成果报告,同时报财政相关业务支出股室,由财政支出股室委托预算评审中心对成果报告进行稽核,出具稽核意见后,建设单位按程序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与造价咨询机构的合同(委托意向书)中明确以下条款:造价咨询机构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中价协〔2012〕011号)提交编制成果,并在合同中明确质量要求及保证措施。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稽核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反馈至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公示要求(见附件1),将项目预算成果报告及稽核情况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和单位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经过招标采购的中标价,是建设单位支付进度款的基础,是财政部门安排支出预算的依据,如无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四条 项目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签证时,由提出变更签证的一方写出书面申请,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和综合研究,并进行会签(会签表详见附件2),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各单位须签署明确性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其委托的结算审核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现场勘察,由其对项目重大变更签证进行见证并留取影像、书面资料、作为其结算审核依据。
第十六条 经过政府审批的重大变更签证, 日常进度款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 项目变更累计超出已批复项目概算或投资计划10%的,建设单位还须重新履行审批程序,报概算审批部门申请调整项目概算或追加投资计划。
第六章 工程结算评审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具备结算条件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上报竣工结算,并提出审核意见,同时附监理单位意见,由其委托结算审核审计。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如实上报竣工结算,不得高估冒算。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虚报结算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造价咨询单位预(结)算报告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签字确认后,由建设单位将结算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须将结算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要求详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需要进行稽核的项目,财政部门将稽核意见及时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照意向合同约定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质量进行考评。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生的预结算委托编制和审核费用,从项目建设资金或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七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四条 预算(建设)单位职责:
(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申报预算,对预算执行承担主体责任,积极配合财政评审工作;
(二)对其签章确认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与造价咨询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审核时限等内容,并进行质量考核和费用支付;
(四)严格控制项目规模,对重大变更签证的经济合理性等要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变更签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确保建设项目档案规范、完整保存;
(六)预算(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注明以下条款:施工单位承诺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结算审核结果,如稽核后对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审核结果有调整的,以稽核意见及时进行调整或整改。
(七)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五条 预算(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职责:
(一)对预算(建设)单位申报的预算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和汇总,督促预算单位配合财政评审工作;
(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批复及调整要求,监督预算(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项目,避免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
(三)对预算(建设)单位超出规定限额的的变更签证进行审批,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上报县政府审批;
(四)对预算(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情况、公示情况及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五)依据评审结果,督促预算(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六)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 造价咨询机构责任:
(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独立执业,确保财政资金的严肃性和安全性,对其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选择政治素质高、协调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为评审质量提供人员保障;
(三)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严格落实制度,保证审核质量;
(四)按照相关规定与预算(建设)单位签订委托造价咨询合作意向书;
(五)造价咨询机构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相关制度;
(二)财政支出股室负责预算安排,预算评审中心负责组织财政评审工作,并加强与相关业务股室、预算(建设)单位和造价咨询机构的沟道、协调;
(三)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和处理意见在嵩县财政局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章 项目审批评审业务流程
第二十八条 评审项目审批流程: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报政府常务县长批复(经批复:建设单位编制或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项目预算,并出具项目编制成果报告)(见附件6)。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评审业务流程
(一)工程类项目业务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A编制项目预算并出具成果报告→财政相关业务股室(复核、报批)→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B(稽核:出具稽核意见)→转交建设单位(社会造价咨询机构A依据稽核意见调整编制报告)→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备案)→财政相关业务股室。(见附件7)
(二)非工程类项目业务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场行情或通过市场询价编制项目预算(或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A)并出具询价报告→财政相关业务股室(复核、报批)→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委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B稽核:出具稽核意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备案)→财政相关业务股室。(见附件8)
第九章 监督措施
第三十条 县审计部门在每年的审计计划中安排专项审计,并视情况进行随机抽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政府投资评审项目相关的文件中与此文件内容不一致,以本文件为准,与上级相关文件有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1.嵩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情况公示一览表
2.嵩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会签表
3.嵩县政府投资项目结算情况公示一览表
4.嵩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备案申请表
5.预算评审受理申请表
附件1
嵩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情况公示一览表
项目名称 | ? | |||
项目概况 |
工程所在位置、主要工程内容等: ? |
|||
建设单位 | ? | 建设单位责任人 | ? | |
资金来源 | ? | 建设单位联系(电话) | ? | |
委托造价咨询机构 | ? | 造价咨询机构项目负责人(电话) | ? | |
评审方式 | ? | 财政部门监督(电话) | ? | |
资金批复计划金额(元) | 招标控制金额(元) | 审增(+)审减(-) | ||
? | ? | ? |
公示日期: 年 月 日(公示日期不得少于5天) 填表人: 审批人:
附件2
嵩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会签表
年 月 日 编号:
变更签证内容: | |||
原因分析: | |||
政策依据: | |||
影响造价(指通过前后对比分析资金增减额): | |||
建设单位: 经办人: |
施工单位: 经办人: |
监理单位: 经办人: |
设计单位: 经办人: |
建设单位领导意见: |
工程名称: 注:建设单位根据需要添加变更会签单位。
附件3
嵩县政府投资项目结算情况公示一览表
项目名称 | ? | ||||
开工日期 | ? | 竣工日期 | ? | ||
项目 概况 |
项工程所在位置、主要工程内容等(可以另附页)。 ? |
||||
建设单位 | ? | 建设单位责任人 | ? | ||
资金来源 | ? | 建设单位电话 | ? | ||
施工单位 | ? | 监理单位 | ? | ||
委托造价咨询机构 | ? | 造价咨询机构项目负责人 | ? | ||
结算方式 | ? | 财政部门监督电话 | ? | ||
送审金额(元) | 审定金额(元) | 审增(+) 审减(-) |
|||
? | ? | ? |
公示日期: 年 月 日(公示日期不得少于5天)项目名称 填表人: 审批人:
附件4
嵩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备案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稽核反馈情况 | ? | ||||||
资金批复计划金额 (元) |
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金额(元) | 预算备案金额(元) | 调减/增金额(元) | 调减/增率 (%) |
|||
? | ? | ? | ? | ? | |||
造价咨询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
评审中心: 年 月 日 |
嵩县财政局预算评审中心: 我们根据贵中心稽核反馈意见,已进行逐项落实反馈,现将预算审核报告送至贵中心申请备案。
备注:此表和审核报告均一式四份,评审中心、业务股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委托机构的评审机构各1份。
附件5
预算评审受理申请表 | |||||
建设项目名称 | 项目规模 | ||||
建设单位 | 联系人及手机号码 | ||||
项目性质 | 1.工程(新建□ 续建□ 改扩建□维修改造□其他□)2.货物□ 3.服务□ | ||||
资金来源 | 1.财政性资金□ 2.其他(纳入财政管理)资金□ | ||||
项目类别 | 1.房屋建筑物 2.市政工程 3.设备安装 4.交通水利 5.绿化 6.货物 7.服务 | ||||
评审类别 | 1.概算□ 2.预算□ 3.结算□ | ||||
资金批复情况 | 1.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2.预算执行中细化和拟申请追加的项目□ 3.其他□ | ||||
1.项目批复金额:万元、其他 万元 | |||||
项目送审金额 | 金额(万元) | ||||
送审资料清单 | 工程类:1.立项文件(建议书、可研报告、投资计划、领导批示等文件)□ 2.送审项目委托书□ 3.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咨询机构编制的设计图纸和预算书(加盖公章)□ 4.项目详细地址及照片□ 货物类:1.立项文件(建议书、可研报告、投资计划、领导批示等文件)□ 2.送审项目委托书□ 3.设备购置清单:品名、规格型号、参数、单价等(加盖公章)□ 4.项目详细地址及照片□ 服务类:1.送审项目委托书□ 2.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依据标准或行业规定标准为依据编制送审预算(加盖公章)□ 3.项目详细地址及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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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承诺书 | 我单位对本次送审的项目必要性、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 ||||
项目建设部门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
政府批复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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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嵩县财政局下发《嵩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及时报送预算评审纸质版及电子版等相关资料。对应□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