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润达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宁宗江
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775125597P
地址:嵩县田湖镇古城村
2021年6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产2.5万吨纸项目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嵩县田湖镇永安渠古城村段擅自设置生产废水排污口。经本机关执法人员查明,你公司年产2.5万吨纸项目因污水排放管道损坏,私自于5月23日开始,在永安渠古城村段铺设排污管道设置生产废水排污口,于5月29日生产废水排污口铺设完工,现场未发现污水排放迹象。目前,排污该排污口已拆除到位。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现场调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证据2份3张。证明本机关对该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及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本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2.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3.该公司委托书1份1页;4.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现场调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证据1份2张。证明本机关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后督察。
证据五: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公司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水污染防治类表10:你公司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尚未投入使用的;排放去向为Ⅴ类水体的;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叁佰叁拾叁元整(?41333元)。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入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6418011600000061),并请持汇款凭证到嵩县行政服务中心嵩县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嵩县环境保护局开具罚没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嵩县县城白云大道西段
邮政编码:471400
行政机关联系人:王亮
联系电话:0379-66335606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