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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嵩环罚决字〔2021〕第036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02-21

  ??当事人:洛阳谊友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9FWY2G8Y

  地址:嵩县田湖镇高屯村

  法定代表人:武保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2月2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产经营过程新增加一台酸性偶合反应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12月30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年产5000吨活性黑B染料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于2021年8月初在其原环评批复的生产规模、产能、原材料和产品均未发生变化情况下,在主要生产设备中新增加一台酸性偶合反应器,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现场调查勘察笔录2份3页;现场照片证据1份1张。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及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租用合同1份2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我局于2022年1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嵩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嵩环罚告字〔2021〕第0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年产5000吨活性黑B染料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违法行为属未开展后评价的。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建设项目管理表6:你单位属未开展后评价的;报告书(化工类)的;符合环境功能规划的;违法时间超过3个月并且在6个月以内的;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你单位年产5000吨活性黑B染料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15875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名称: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641801160000006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嵩县行政服务中心嵩县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办公室(206房间)处取罚没票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执收单位留存)报送我局20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嵩县县城白云大道西段

  邮政编码:471400

  行政机关联系人:王亮

  联系电话:0379-66335606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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