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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嵩环罚决字〔2021〕第035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2-02-21

  ??当事人:洛阳谊友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9FWY2G8Y

  地址:嵩县田湖镇高屯村

  法定代表人:武保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2月2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产经营过程擅自将重氮罐贮存于荒地上,未采取防渗漏措施,造成罐内废水少量渗漏。12月30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年产5000吨活性黑B染料项目露天堆放液体贮存罐涉嫌“未采取防渗漏措施”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厂区外侧西北方向靠山体一侧露天存放9个液体贮存罐(其中7个为半成品液体罐,另外2个为报废的重氮罐),贮存场地为荒土地,地面及四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防渗漏措施,造成罐内废水有少量渗漏。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现场调查勘察笔录2份3页;现场照片证据1份1张。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及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租用合同1份2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我局于2022年1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嵩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嵩环罚告字〔2021〕第0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年产5000吨活性黑B染料项目露天堆放液体贮存罐“未采取防渗漏措施”违法行为属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水污染防治类表17:你单位属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的;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的;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你单位年产5000吨活性黑B染料项目露天堆放液体贮存罐未采取防渗漏措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陆仟元整(?146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名称: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641801160000006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嵩县行政服务中心嵩县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办公室(206房间)处取罚没票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执收单位留存)报送我局20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嵩县县城白云大道西段

  邮政编码:471400

  行政机关联系人:王亮

  联系电话:0379-66335606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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